2006年12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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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上扔酒瓶砸伤人一案有了说法
不能证明没扔就要承担责任
张阿久 夏志勇

  本报讯  9月19日本报第6版报道的楼上扔下酒瓶砸伤人一案,日前已由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6名被告中,其中4人因没有确切证据可以免除责任而分别赔偿受害人1300余元。
  今年7月初的一天,李某抱着女儿到象山鹤浦公园玩,经过一街道时,楼上有人扔下一只啤酒瓶砸伤了李某。经查,楼上有6人均有扔酒瓶的可能,为此李某为讨要5200余元医疗赔偿款将6人均告上了法院。但6被告均否认扔过啤酒瓶。从现有的证据材料看,也无法确定该啤酒瓶的原所有人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,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,对原告李某被砸伤地点附近可能抛落啤酒瓶的附近住户,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,即除举证证实自己不是侵害人外,都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。在庭审中,有夫妻二人申请了5位证人出庭作证,证明当时这夫妻二人正在厨房吃饭。从房屋结构看其临街的窗户边放了一张三人沙发,要到窗户边扔东西很不方便。法院据此排除这夫妻二人扔酒瓶的可能。而另4名被告则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,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时间及条件来实施这一行为,在4被告均没有相关的确切证据可以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况下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(张阿久  夏志勇)